持有型犯罪的构成及特点
沈斌
【关键词】持有型犯罪 构成 特点
【全文】
明确把持有违禁物品规定为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修订的一大突破。在
刑法分则中共有七个条款涉及违禁物品犯罪,它们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128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130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172条)”、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282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297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348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352条)。”这类犯罪有一共同特征,就是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违禁物品。因此,称之为“持有型”犯罪。
所谓持有型犯罪,笔者认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违违禁物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其他犯罪,或者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危害社会的行为。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初步探讨此类犯罪。
一、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即一般为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在这类犯罪中,行为人持有的物品,即犯罪对象,如枪支、弹药、毒品、伪币、绝密的文件、背包袱、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等,不同一般物品,有其特殊性,具有非交易性、管制性、危险性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这类物品的制造、供应、使用、管理等都有特殊规定,建立了严格的管理控制制度,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拥有或使用。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违禁物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或者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 首先,持有具有非法性。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毒品、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或许可,任何人未经法定手续,都不具备持有违禁物品的合法身份,对违禁物品的持有,都属非法。因此,不管行为人是捡拾的、祖辈流传的、偷窃的等哪种来源,只要没有法定持有手续,都为非法占有、拥有。象公、检、法机关、保卫部门部门、医疗或专门管理等原因,依法持有一定的违禁物品,是合法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