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仅仅是我们现在的态度,对ADR我们尚未掌握充分的调查数据能够显示ADR在任何领域的案件都能适用,我们必须开展一项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样的案件适合ADR。
我必须指出的另一个ADR发展中的问题是:到底谁是ADR的受益者,他们是怎么从中受益的。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我们的民事和刑事的司法改革的动力来自于公民对司法正义的需求。这意味着它要求每一个错误行为的受害者都能获得某种程度的救济。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必须朝着这一正确方向发展。
在改革的每一步,我们都必须考虑改革给制度的所有参与者所带来的影响。改进起诉的方式使起诉变得简单,毫无疑问将会增大法院的工作量。1985年引入的小额赔偿法院仲裁制度被证明是一项巨大的成功,受到了广泛的欢迎。然而这一成功的却是建立在乡村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们工作负担加重的基础之上。
考虑到法院的案件数量承受能力,ADR似乎应当成为积极改革的一个方向,法院自己就应该采用这种替代性的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特别是考虑到已有诉讼程序的花费以及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那些主张政府应当积极支持ADR的人士认为,法院将从ADR的改革中最终受益,减少程序的拖延,节约法庭诉讼时间。这的确是事实,他们和我们都必须承认在法院大规模的采用ADR是可行的。我们必须通过实验来考察和评估全面推广ADR的效果。而那些积极支持推广ADR运动的人士应该和我们协作,共同开展这项调查工作。
支持ADR的意见主要理由是它可以节约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但是这一设想并不总是正确的,在诉讼程序的前期适用ADR,并解决了纠纷,这确实能够节省费用。但是任何一个采用ADR程序解决的案件都会新增ADR的费用,而采用传统的诉讼程序就没有这样的费用。在采用ADR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在进行一场投机式的赌博——希望自己在ADR多花点钱,能够在更短期限内成功解决纠纷。
但是,最简单的事实是,有些当事人必定会在这场赌博中失败。不仅如此他们还在这种实验性纠纷解决方式上面浪费了时间和金钱——如果他们坚持选择使用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的话,这种浪费似乎是可能避免的。对于一项成功的ADR的赌博的风险并不是由ADR的仲裁者和调解员承担的,而是由当事人他们自己以及民事司法正义本身来承担的。
这种花销可不是一笔小数目,程序的拖延也不是几天的事,你们当中有些人有ADR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个人经验,你们很清楚,ADR程序也是一个充满讨价还价、需要经验和技巧,以及熟悉人情世故的程序。调解的支持者们总是愿意举出那些数据,证明在大多数的商业纠纷当中,相对法院程序而言,ADR能够节约时间和金钱,但是他们也许不愿提及另外一些数据,那些通过仲裁无法解决的案件所带来的额外的费用。忽略这些因素,在对ADR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比较的时候,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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