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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应当引起警惕

  《解释》第224条、《意见》5条的规定,对开庭以前通知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时间,这就容易产生歧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解释》没有规定具体日期,那就应当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办,而且,由于《解释》没有对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告期限作出规定,而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开庭公告的时间均为3天,现行法律对旁听人尚且规定了3天的准备期限,而对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却取消了3天的准备期限是说不通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早有3天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等的规定,非常明确具体,不需再解释,因此,《解释》、《意见》没有规定期限,就是对刑诉法的修改,即取消了3天的期限,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开庭前通知了就没有违法。虽然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与公开审理案件3天的公告期限是矛盾的,但作为基层司法部门仍应执行。笔者认为,《解释》、《意见》的上述规定,客观上使简易程序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形同虚设,也不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司法公正。
  2、办案模式和制度的缺陷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目前司法机关正在进行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措施。为适应繁简分流的改革需要,一些检察院、法院成立简易案件办案组,将简易案件分流出来,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实行简案简审、简案快审。笔者认为这种办案模式不宜推广。因为,从目前成立的简易案件办案组成员组成来看,不管是检察院,还是法院,一般都选择一些办案节奏较快、办案经验欠缺、资历不深的年轻检察官、法官担任,而且“简易组”人员只占这些部门人员数的四分之一,而他们承担的案件却占全部案件的50-70%。由于受办案人员素质和经验的限制,且承担工作量的影响,加上一些司法部门自行规定办案时间,这样承办人长期处于满负荷的工作状态下,也往往产生急躁情绪,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容易出现偏差,审查也不可能做到十分全面、仔细,也难免有疏漏,最终必然会影响到简易程序案件的质量。
  3、一些办案人员存在办案速度越快越好的认识误区
  一些司法人员目前普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就是要讲究简易、讲究效率,法律既然规定了办理简易程序的期限比普通程序短,那么办理速度越快越好,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事实上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两大主题,但效率并非越高越好,高效率应当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谓“迟来的正义”,并非指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办案周期较长的“正义”,而是指纠正冤假错案而迟来的“正义”,因为在错案被纠正前,当事人已经遭受了“非正义”。司法机关办案的所有诉讼活动必然要受到法定期限的规范和制约。可以说,诉讼活动只要符合法定期限的规定,就不应当认为是非正义的或者低效率的。不能认为简易程序案件在1天内审结就是“正义”,在20天内审结就是“非正义”。在法定期限内能快一点当然很好,但并非越快越好。法律就某项诉讼活动规定一定的期限,不仅仅是为了防止诉讼拖延,同时是为了完成这一诉讼行为为司法人员、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供足够的时间保障。这方面最典型的教训就是83年“严打”,个别地方片面理解“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有的案件从侦查立案到作出判决,只有短短十几天,更有甚者从案发之日到被告人赴刑场执行枪决,只有短短三天,“效率”可谓极高,但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更何况简易程序案件不属“依法从重从快”的范围,只是因为案件简单,被告人又认罪,故刑诉法规定其审理周期比普通程序短一些。单纯追求诉讼的高效率势必影响保护权利和发现真实等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任何对诉讼效率的追求,都决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凡是以损害司法公正的方式来追求诉讼效率的做法都是有害和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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