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应当引起警惕

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应当引起警惕


陈为明


【关键词】简易程序 警惕
【全文】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基层检察院和基层法院千方百计寻找突破口,一方面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简案简审”,“简案快审”,确定专人(组)承办简易程序案件,这确实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检、法机关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的时间最短的仅用一、二天,而且这种情况还比较普遍。笔者认为,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现象是片面追求高效率的结果,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
  一、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的弊端
  1、违反刑诉法对诉讼期限的规定
  简易程序案件办案速度过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三)、(四)、(五)项之规定。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2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具体应当在几天内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两高、一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就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151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据此,按照《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二、三天内就判决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