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称“监狱由其性质所决定------所有这些都会在罪犯心理上产生巨大压力,……使一部分罪犯成为‘监狱人’”。这“一部分”与连某“监狱人”指“广义的服刑人员”矛盾,自相矛盾!另一方面,监狱中的罪犯,有“严打”期间在社会上故意犯轻罪进“红色保险箱”避风的;有故意进监狱来躲避别人讨债的;还有部分外来民工,刑满不走,要继续住在监房里“有吃有住还有工作”,不愿离开等等。绝不是“所有这些都会在罪犯心理上产生巨大压力”!
连某称:“监狱环境条件的优劣,决定着‘监狱人’所占比例的多少”。连某的这一观点未免太不科学了。
稍有监狱史常识的人都知道:酷刑的严酷程度及其施用范围的大小决定“监狱人”的多少,这才是凸现监狱本质和符合监狱史学的观点。
“监狱人”产生的原因是一个重要问题。“监狱人”决不是监狱环境的优劣的产物。酷刑的存在才是“监狱人”产生的根本原因。
什么是酷刑?按照包振远和马季凡先生的解释,“酷刑,指的是通过对人身体或身体的特殊部位的肆意摧残,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惧以至死亡,从而达到警示世人,发泄愤怒或实现个人报复目的以至变相嗜好的一种行为。”(《中国历代酷刑实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第一页,前言------酷刑:人类的自我摧残。第一行起。)他们认为:“酷刑是野蛮、极不人道的残酷行为”。“酷刑产生的原因在于人性中有阴暗、残忍的一面”,“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社会制度”。“为了维护统治利益。”“为了取乐。”“看客把酷刑推向高潮”。“酷刑反映人类的残酷、丑陋和野蛮”。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向某人或第三人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中国是公约国之一。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类似于中世纪1552年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的《加洛林那刑法典》等酷法,和摧残人的身体和精神的火焚、砍手、断足挖眼等等的酷刑以及公开施刑、公众围观、群情轰动的用刑方式,人类社会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时就已经被各国法律所废止。酷刑至今在有人类的地方没有绝迹,但是,对人施行酷刑绝没有法律依据。相反,为国际禁止酷刑公约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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