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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位”就真的是科学了吗?

  从国际上看,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酷刑定义中,与施刑主体对应的是“某人”。(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1512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即酷刑并不一定都用于监狱中的服刑人员,还用于社会自然人。欧洲中世纪,不乏无辜者受酷刑,酷刑产生“监狱人”。那么,连某自己看一看“尚未犯罪的人”能否“纳入‘监狱人’之列”?可见,连某根本不知道禁止酷刑国际公约的内容,连某根本不知道联合国认可的酷刑定义。所以,提出很外行的问题!
  按照近年我国监狱学界对所谓“监狱人”的认识和一些监狱的具体司法实践,提出罪犯刑满释放的适应社会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些监狱针对那些适应社会有困难的罪犯,开办了一些技术培训班,有的进行心理咨询,有的还要监狱出面联系街道等部门解决罪犯释放面临的生活困难。这一工作,决不是对所有“在监狱服刑的人”,不是人人都面面俱到,没有必要,监狱也力所不及。否则就不能体现针对性。但是,在连某看来,却是广义的“在监狱服刑的人”。连某称:“有些罪犯根本不具有‘监狱人’的人格特征”,那么,连某结论中,如何又得出广义的“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呢?同理,“工厂人”就是“在工厂做工的人”、“学校人”就是“在学校工作的人”、“精神病人”就是“在精神病院住院的人”------所有这些人,按照连某的逻辑,经过“社会化”就成为“社会人”。连某的“科学定位”未免太简单化了、太“科学”了。这是什么“科学定位”呢?
  连某文中多次出现“社会学”,甚至出现“在现代科学理论中”如何如何,仿佛这样就真的“科学”了。针对《析》文的“再社会化”,连某称:“认为罪犯的‘社会化’仅仅只属于‘再社会化’-------是和我们改造罪犯的客观现实是相悖的-------《析》这一观点恰恰是犯了逻辑学上外延不周延的错误”。连某这一观点的科学依据何在?连某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的科学性错误,使连的“科学定位”,露出不科学的狐狸尾巴!
  《析》文此项观点的科学依据见复旦大学社会学教授刘兴豪主编的《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第185页:“再社会化有两种类型,一是主动再社会化,--------二是强制再社会化,一般是通过特别机关、政治团体和监狱进行强迫教化。”《辞海》亦如此划分。监狱列在哪里,毋庸质疑。
  一个根本不懂社会学的人,怎么能商榷社会学?怎么能对社会化问题作出科学定位!
  对中国监狱和监狱具体司法实践的不熟悉,导致连某不止一次地说外行话。连某称:“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同样存在早期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问题”。那么,试问连某“大多数”的观点是哪里来的?科学依据是什么?
  据笔者所知,全国目前共有监狱700余所。其中,普通成人监狱630所,其余是女子监狱和少年犯监狱。女子监狱也是成人监狱。那么,被连某曲解、割裂的“继续社会化”和“早期社会化,主要针对儿童和青少年”(见连某第78页左下)的“早期社会化”的“大多数”从何而来?关押他们的监狱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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