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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定位”就真的是科学了吗?

  看了这一段,我对连某泛化“监狱人”概念表示理解,也感到可悲。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这一段反映连某对监狱工作、对罪犯、对中世纪“监狱人”的形成和酷刑,并不熟悉。连某你是否意识到,按照你这个例子,“监狱人”的产生是不是太容易了?这其中的酷刑是不是太轻了?罪犯的表现是不是太机械、单一了?我国监狱法规定的情形-------罪犯“破坏生产设备”,可以予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然而,却被连某轻描淡写地列为“自我防御措施”,外行不?在监狱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对好逸恶劳的罪犯,有的通过干警开展的个别教育被转化了;有的通过劳动激励机制调动了劳动积极性;有的“不让其参加劳动”,他就打报告要求出工,因为“劳动时间过得快,人多了热闹”;有的罪犯好逸恶劳却在女指导师傅面前十分能干,“不让其参加劳动”,他就打报告要出工劳动;还有部分罪犯管理能力比较强,做具体手工操作劳动“好逸恶劳”想方设法逃避,干警让他担任质量检验或大组长时,则干劲很足-------等等。看来,好逸恶劳的罪犯并不是象连某那样简单地象野草一样地成为所谓“监狱人”。连某应当知道:当今中国监狱的好逸恶劳的罪犯,是有多种需求、多种表现形态的,有一部分也是很聪明的,在监规纪律面前,决不会象连某描写得那么蠢。中国监狱警察,对转化好逸恶劳的罪犯也是具备丰富的经验的。中国监狱对改造好逸恶劳的罪犯是有一整套激励等制度的。那么,欧洲中世纪的“监狱人”怎么就跨越时空跑到中国监狱里来并发展壮大为广义的“在监狱服刑的人”了呢?这个问题,连某没有讲清楚。
  这个问题,涉及连某最关心的“监狱人”概念的内涵。欧洲中世纪酷刑监狱曾产生的“监狱人”,是“监狱人”这一概念的滥觞。也正是笔者《析》文立论部分“监狱人”内涵之所在。
  连某观点“1”却是:“‘监狱人’概念应作广义理解,即‘在监狱中服刑的人’”。
  关于“虞犯”,连某称“在这里,把根本没有在监狱服过刑的人,甚至尚未犯罪的人,纳入‘监狱人’之列,显属不当。”那么,连某你怎样证明你这一观点的正确呢?你能论证出所有的刑满释放人员都没有“犯罪之虞”吗?你能证明所有的虞犯都没有前科吗?相反,在世界预防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均对监狱关押的罪犯和刑释人员的表现作为研究和工作的重点,对“犯罪之虞”的研究,并不排除“尚未犯罪的人”。正在监狱关押的一名罪犯是不是所谓的“监狱人”,不是“分析其内在心理机制”就能决定的,还有罪犯的就业技能和罪犯自身做守法公民的信心和信念,即使这样, “犯罪之虞”有多大,在狱中,只能是推测其可能性。该犯是否是所谓的“监狱人”,必须由该犯刑满释放的表现来决定。这就是近年监狱学界所谓“监狱人”的适应社会问题。可以看出,这就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确有困难的人”,显然是狭义的,是监狱内外相对应的。连某泛化为“广义的‘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无从体现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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