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监狱具体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罪犯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
徒法不能自行。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仅仅依据《
行政处罚法》是不够的。必须依法结合监狱工作的具体操作步骤,将法定的程序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罪犯权利保障应当是通过行政处罚程序中监狱的严格依法办事来实现的,即在行政处罚程序环节中,使罪犯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以及依法请求赔偿权等,能够由程序制度保障行使。
1、立案及调查取证阶段
监狱在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时,发现罪犯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首先应当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经监狱长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被指定的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办案公正的,应当予以回避。监狱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和监狱长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报告书》。如果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将不予立案报告书送达利害关系人,该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监狱在对罪犯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搜集有关证据。监狱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七条)。监狱传唤罪犯进行讯问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须经罪犯核对认为无误后,罪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画押。监狱在调查取证时,对罪犯违法行为的有关物证,书证可以依法扣押。但是,监狱执法人员必须查点清楚,开具暂扣单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罪犯签名后,一份由监狱办案部门收存,一份交罪犯。监狱在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鉴定、勘验,可以委托有关法定的机构、组织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人、勘验人于罪犯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告知权利阶段
监狱在调查取证之后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罪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罪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监狱必须充分听取罪犯的意见,对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监狱应当采纳。监狱不得因为罪犯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监狱在向罪犯履行告知权利程序时,应当告知罪犯适用
行政处罚法的权利、种类及期限。除申辩权、陈述权,罪犯还具有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依法请求赔偿权(见《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涉及数额较大的罚款以及“收缴”、暂扣财物去向不明等案件,罪犯主张权利要求的,还应当适用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