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处罚内容的分类及适用对象
行政处罚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四类。一、人身自由罚:1、行政拘留;2、劳动教养。二、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3、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的义务。三、财产罚:1、罚款;2、没收财物(非法所得,非法财物);3、责令金钱、物质赔偿。四、声誉罚:1、警告;2、通报批评。以上四类10种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通报批评这五种不适用于罪犯,其他五种可以适用。修订
监狱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对罪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行政处罚法》。“记过”作为行政处分的一种,不能列入
监狱法的法条,应当在修订
监狱法时,予以删除。
3、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形式
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形式可以分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金钱、物质赔偿、科以某种作为的义务等6种。《
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4种处罚,因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禁方式和相应的行为能力限制而不能适用。通报批评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因此,前款所列的6种处罚,监狱依据《
行政处罚法》应当是可行的。即罪犯有
监狱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金钱、物质赔偿或者科以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盗窃、赌博”产生的“非法财物”可以予以没收。“故意破坏生产工具的”可以责令金钱、物质赔偿或科以修理完好、恢复原状的义务。这样设定、实施行政处罚,更切合实际,更具有针对性。新增设定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金钱物质赔偿、科以某种作为的义务这4种行政处罚,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法治条件下公民的经济义务、作为义务逐渐增加的趋势。实质上,是增加了罪犯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义务内涵,使监狱对罪犯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能够根据具体情形设定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方式。这样,将丰富
监狱法行政处罚的内涵,使
监狱法行政处罚这一块,趋于合理、完善。这样才符合处罚法定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皈依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助于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和促进监狱整体工作的社会化。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必须要注意的是:罪犯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未超过追究责任的时效;必须是行政违法;实施处罚权的必须是适格主体,符合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形式、条件,参照《
行政处罚法》可以在修订
监狱法或制定
监狱法实施条例时,用相应的法条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