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狱负责人审核批准”到“中队队务会集体讨论”,经历了二十八年。
1982年,法条中开始出现“行政处罚”字样。但是在这以后,内容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的第十四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1954年的劳改条例已不适应,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激烈地攻击我国的监狱人权问题,制定适合新形势发展的监狱法典已势在必行。1994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监狱法典。它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对监狱的客观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仍保留了记过,在“禁闭”之后取消了“等处罚”字样,对“下列情形”限制了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的监狱的劳动改造史上,“记过”迄今已经有四十八年的历史。
社会主义国家的
监狱法多以前苏联的
监狱法为蓝本。1969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改造立法纲要》对于违反服刑管束制度要求的被判刑人的处罚措施种类中,有警告、禁闭,却没有记过。看来,前苏联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
监狱法的行政处罚形式也多仿造前苏联。只有我国监狱法有记过,与前苏联的
监狱法不同。
二、我国监狱法有关行政处罚条款存在的问题及适用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形式
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出台是为了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回应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对我国监狱人权问题的攻击,因而,
监狱法的内容多规定的比较原则。这样的好处是不易受人以柄,不足是具体操作难以适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纰漏,行政处罚也不例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行政处罚有关法条存在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这里,列出的所谓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是行政处分还是行政处罚呢?归于行政处分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法规或内部规章,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内部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罪犯当然不具有国家公务员或企业、事业在编职工的主体资格。那么是否可以算作行政处罚呢?我国行政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中,不包括记过。记过是行政处分的一种。警告是行政处罚形式中声誉罚的一种。禁闭也未列入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罚种,但是,从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方式、内容上看,实质上接近于人身自由罚。因此,可以视为一种行政处罚。由于罪犯不具有国家公务员或企业职工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行政处分,那么,
监狱法前款规定的只能是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