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1927年至1949年的监狱,一方面基本上承袭清末、北洋军阀政府的狱制,同时又吸取了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立法的一些内容,监狱法规比较完备、严密。这期间南京国民政府于公布了《监狱规则》和《监狱处务规则》(1928年10月),《监狱行
刑法》和《监狱条例》(1946年1月19日)。军政部公布了《军人监狱规则》(1930年8月)。监狱的内部机构设置、各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至今没有规定,可见其详细和完备。
民国十七年十月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在监者违反监狱纪律时得处以下各种之惩罚:一、面责;二、三月以内停止赏遇;三、撤消赏遇;四、三次以内停止发受书信及接见;五、三月以内停止阅读书籍;六、七日以内停止运动;七、减削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八、二月以内之慎独;九、五日以内之暗室禁闭。前列一与各种惩罚得并科之。”
民国十九年八月军政部公布的《军人监狱规则》增加了“掌责”(由监狱长酌量情节轻重得施以四十板以下之掌责)。
康德四年十一月公布的《伪满洲国监狱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惩罚之种类如下:一、叱责;二、七日内停止运动;三、二月内禁止阅读书籍;四、二月内禁止使用笔墨;五、削减作业赏遇金之一部或全部;六、七日以内之屏禁;七、二月内停止赏遇;八、废止赏遇;九、十五日以内停止著用自备之衣类、寝具;十、十五日以内停止自备饮食。第一项各款之惩罚得并科之。”
台湾监狱,罪犯受行政处罚时,其权利较以往已有所扩大。
台湾现行的《监狱行
刑法》是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公布三十六年六月十日开始施行的。以后经过多次修订。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受刑人违背纪律时,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数款之惩罚:一训诫。二停止接见一至三次。三强制劳动一至五日,每日以2小时为限。四停止购买物品。五减少劳作金。六停止户外活动一至七日。”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告知与辩解权,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撤消惩罚的情形。
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监狱和监狱法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建立的监狱溯源于1927年11月至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期间,早期是在各地工农武装暴动的过程中,各地肃反机关建立的拘留所、看守所。关押对象主要是各种反革命犯和部分刑事犯。由于政权不稳,经常处于游击状态,因而以看管住犯人不逃跑为主,管理简单,没有制定专门的监狱法规。1932年8月10日,中华苏维埃司法人民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这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监狱法规,监狱管理初步有法可依。劳动感化院既是改造机关又是生产单位,是后来人民民主政权监狱机关的雏形,这时除看守所关押未决犯外,还设立了苦工队 用以关押短刑犯。这一时期曾出现了左倾错误,如:1934年5月人民委员会发布训令,在战争地区对地主全部编入永久劳役队,富农编入临时劳役队,强制劳动。后来随着南方根据地的丧失,监狱数量逐渐减少。
1937年7月7日“芦沟桥事变”后,中国历史进入了抗战时期。随着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开辟和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各根据地的监狱陆续产生。抗日民主政权的监狱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37年至1940年时期缺乏监狱管理经验和统一的监狱管理制度以及旧的监狱管理制度和思想的影响,各监狱不同程度的出现过管理方面的偏差。1941年至1943年期间,监狱形态由单一的看守所发展为专门的刑罚执行机关-------自新习艺所和监狱,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并建立了高等法院看守所,1941年后,县级看守所设立。1942年9月陕甘宁高等法院监狱建立。1943年至1945年,颁布一系列监狱法规和监狱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