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区分享有公权的国家与享有私权的国家是何等重要。因为如果不作这样的区分,则国家在经商时会超乎于法律、公民之上,国家便会在一个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既当运动员(商人),又当裁判员(舅舅)。
法家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因此,法律不仅是公民的行为准则,也应是国家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至上。
如果作为商人的国家侵犯了你的权益,告它去!
三、“面前的法”与“背后的法”
众所不周知的一个事实是:1954年
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1982年现行
宪法把它改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33条第2款)。
据流行的解释,把“在……上”改为“在……面前”是因为:前者既指立法上的平等,也指司法上的平等。后者仅指公民到了法律“面前”才是平等的(司法平等),“背后”是不平等的(立法不平等),因为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上升为法律。
仔细想来,这样的改动起码有几点不通:
第一,确立公民身份的标准是什么?现行
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第
33条第1 款)。因此,根本大法所规定的国籍标准是确定公民身份的唯一标准。“面前的法”与“背后的法”实际上是以阶级的标准将中国公民又分成两层:上层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公民,下层是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公民。这种双重标准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内在的矛盾性。
第二,99.97%与0.03%的关系。退一步, 即便以阶级标准来划分公民,但中国已没有了阶级,那么统治阶级的公民统治谁去?据官方统计,中国人口约为12亿,而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有选举权的全体公民的99.97%,剩下的0.03%的公民也不见得都是被统治阶级的公民。99.97% 的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自己的代言人组成国家机构并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又怎能不是“全体公民的意志”呢?!
第三,阶级标准使法律徒具平等之名。如果把法律分成“面前的法”与“背后的法”,仅主张前者的平等而拒绝后者的平等,这能做到真正的“一律平等”吗?法律实际上就是一种游戏规则。比如,游戏双方订一条规则:打倒一方就算另一方赢,并共同委托裁判执行这条规则。很明显,这一做法既具有实质平等又具有形式平等。但如果游戏一方规定:我碰到你算我赢,你必须将我打倒才能算你赢。同时该方又指定裁判来执行这条规则。很明显,这不是一条具有实质平等内容的游戏规则,而裁判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加剧了实质上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