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法律边上(之一)
刘小冰
【摘要】钱钟书先生为他的一部精品集起了个好名称:《写在人生边上》。套用来作为我的几篇有关法律的小杂文的总名称。其意为:理在法中,意在法外。
【关键词】法治 民主 平等
【全文】
一、依法治国与善法治国
“依法治国”现在成了中国最时髦的法律语言。据此展开的还有:依法治省、市、县、乡、村、山、水、路、教、校……。
简单地提倡依法治国就够了吗?仅举两例:
——“非法”。有一农民拿根竹竿在马路上设卡,来往车辆每辆收费5元。司机很奇怪:凭什么你也能收费?农民回答道:我有法律依据。于是从口袋里掏出一张揉烂了的信纸,上面写着:“为开展依法治村、依法治路,来往车辆每辆收费5块钱。”下面盖着公章××村委会。 老式干部与新式干部的不同在法律上的表现是:老式干部出口成“策”(政策),所以才有“什么
宪法,《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通行”的名言。新式干部出口成“法”,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其实,这些都是“非法之法”。
——“恶法”。文化大革命被称之为“无法无天”。这是错的,那时仍是“有法有天”。天还是这个天,所谓“古人不见今时月,今月曾经照古人”。“法”也是有的。《公安六条》乃中央公安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能不叫“法”?《公安六条》的第1 条就是“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林副主席罪”(恶攻罪),许多人(如张志新)在形式上就是据此被“判”死刑的。但是这一类的“法”有多少真正体现了人民意志并以保护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唯一的内在精神?
不能“非法治国”,不能“恶法治国”。
必须“善法治国”。
二、公民可以告国家吗?
20世纪80年代初我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时,美国老师给我们讲“美国法”。印象最深的是“Smith VS. U.S.A.”(史密斯诉美国案)之类的案例名称。我和我的学兄们都很惊讶:一个公民怎么能告一个国家?
现在我懂了。
国家其实有两种身份。国家是“舅舅”,它是各方利益的仲裁者与调解者。它享有公权,表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等。国家还是“商人”,它是特殊的经济利益主体。它享有私权,例如,国库券。国库券的法律意义是:国家向公民借钱,公民是债权人,国家是债务人;国家以国库的名义保证到期还本付息。加起来叫国库券。假如国家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公民是否有权到法院告这个国家呢?当然有。因为此时,国家是以商人的身份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公民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