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在“对于人民群众对
宪法草案所提出的各种意见的简要的回答”中解释了采用隐含规定形式的理由:“有些人提议在
宪法中增加规定我国疆域的条文。
宪法起草委员会认为不需要在
宪法中增加这样的条文。
宪法的基本任务,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而描写国家的具体疆域,并不是它的必要的任务。在联邦国家的
宪法中,有必要列举联邦中的各个单位,但我国并不是这种国家。在单一国家中,如果认为有必要把现行的行政区域的划分固定下来,当然也可以在
宪法中列举各行政区域单位。但是,现在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在开始,国内各行政区域的划分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固定了。”“人们提议增加有关疆域的条文,有一种用意,是为了要在
宪法中肯定台湾是我国领土中不可分的一个部分,这个用意是好的。但是
宪法可以不为此而增加新的条文,因为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是从来不发生疑问的。把台湾从美国帝国主义和蒋介石卖国集团的统治下解放出来,达到我们全国的完全统一,这是中国人民一定要实现的任务。”8其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对1954年
宪法进行的修改也没有明文规定国家疆域。
现在来看,上述理由所具有的客观基础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
首先,明文规定国家疆域已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的普遍现象和必要任务。
国家的独立依赖于其主权线和利益线的存在。所谓主权线,就是指国家的疆域。所谓利益线,就是指关乎主权线安全的紧密区域。因此,各国大多以
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疆域。截止20世纪70年代中期,35.2%的国家以
宪法形式确定了该国所辖领土,64.8%的国家没有以
宪法形式确定该国所辖领土。9在此之后,各国宪法特别是新制定的
宪法对国家疆域的规定有较大的增长。以亚洲45个国家的
宪法为例,有25部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疆域,约占总数的56%。7部
宪法采用隐含规定的形式,约占总数的16%。2部
宪法没有规定疆域,约占总数的4%。在欧洲42个国家中,有22部
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疆域,约占总数的53%。14部
宪法采用隐含规定的形式,约占总数的33%。2部
宪法没有规定疆域,约占总数的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