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缓处·缓诉·缓判与缓刑:大陆少年司法“四缓”制度述评

  除了缓刑制度外,迄今为止,“四缓”制度仍然主要停留于少年司法探索性实践层面,在是非之争激烈的背景下,“四缓”制度的未来命运如何,应当如何发展,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
  在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少年司法制度常常充当了一种先驱者的角色。许多制度往往是首先作为一种例外为少年司法制度所采用和实践,而后再从例外走向原则,推广到成人司法制度中去。例如缓刑制度、不定期刑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等,即是如此。自20世纪60年代后,少年法及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最为迅速,它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首领”和“先锋”地位。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称:就传统的司法而言,少年司法中确实有着极具革新性质的内容。 台湾著名学者林纪东先生也曾经指出:“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事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今后刑事法改正之途径,均可于少年法之检讨,见其端倪。” 之所以少年司法领域可以成为许多制度(尤其是那些在短期内难以被接受的权利保障制度)的试验之地,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本能之爱,另一方面也因其成功率较高而风险性相对较小的缘故。未成年人与少年司法的特殊性也要求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采取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较成年人更高的权利保障措施。
  笔者认为,“四缓”制度是大陆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中极富特色性的方面,这种探索具有积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它们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健全都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也充分体现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精神,应当允许这种首先开始于少年司法领域探索的存在与发展。在还缺乏司法型少年法,少年司法制度还十分不健全的背景下,在所谓“违法试验”的名义下扼杀其于摇篮之中,实为因噎废食、饮鸩止渴的做法。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言:“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 
  但是,目前“四缓”制度各自为政式探索与发展的局面也必须改变,应当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在少年司法工作中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少年司法资源运作的效率和改革步伐的一致性。联合国第六界预防犯罪大会将少年司法制度誉为现代法律制度的“王冠” ,庞德赞誉“少年司法制度是英国大宪章以来,司法史上最伟大的发明” ,国际社会则将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状况视为该国法治化程度、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标志,但是大陆理论界对于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长期滞后,当前理论界应当加强少年司法理论研究,关注少年司法实践。就“四缓”制度而言,应当加强这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领域富有特色性探索的研究,加强“四缓”制度的一体性研究,为“四缓”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理论论证和支撑。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尽快加强少年法的立法工作,制定司法型少年法,以肯定、完善和推广“四缓”制度,同时避免“四缓”制度的探索遭受“违法试验”质疑的尴尬。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