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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多元文化中的普遍人权

  无疑,整个世界的和谐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而儒家的中和论正是一种着眼于从事物关系的角度来追求普遍和谐的智慧。追求达至百姓安,国家宁,天下平之和谐境界,儒家提倡的“和而不同”则正是我们所应寻找的适当有效的途径和应当遵守的金规则,“和而不同”被认为是“中国文化对世界的最大贡献”(费孝通语)。
  “和而不同”中的“和”意味着承认人类文明的共性和相关性,兼容不同类型的文明,不要求他者文明与自己的文明简单的同一;“不同”意味着要承认不同文化的特殊性与个性,不盲目的附和他者文化,以其它文化为镜,学习他者文化之长,敢于提出不同见解,以丰富己者文化与他者文化。正所谓:“居柔处下,非乡愿也;泛爱容众,真平等也”。
  和而不同观念的最核心的理念是宽容,宽容是什么?《大英百科全书》对其基本含义的解释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15]那么在人权问题上,对于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宽容态度应该是:承认文化价值平等与尊重的基础上相信“每一种文化都具有尊严和价值,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每一个民族都有其发展文化的权利。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16]。以理解宽谅的心态和友善和平的方式,来对待、容忍和宽恕某种或某些异己的文化态度、品质和行为,而对普遍性的寻求并非多中求一,不是在多元互异的文化传统中,寻求某种统一的普遍文化和道德模式,而是异中求同异中求容,亦即在多元互异的诸文化传统之间寻求共识和相容。
  我们所说的人权的特殊性不是以孤立的、封闭的、毫无原则的态度,而是有度的、开放的,这与拒绝道德评价、缺乏是非观念的文化相对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恰如徐显明教授所说:“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本国传统或文化的特殊性为理由而把对待动物的方式说成是对待人的标准”[17]。同样,我们倡导的普遍性也是一个有原则的、有包容力的、开放的和不断发展的概念。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都有自己的所指和所能,超越了其特定意域进行对话就会导致逻辑上的违法和不能[18]。文化多样性和差异性文化多元产生文化互镜不是人类的灾难,而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真正源泉与动力。
  四、天下大同:人权文化的最高境界
  “中和”观念为我们审视人权之特殊性与普遍性提供了新的视角。天生你我文化必有用,文化与文化之间没有等级优劣之分,各特殊文化之间应建立某种相互认可,相互镜见,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相互文化关系网络。在这些关系网络中,任何一种特殊文化都是人类多元文化价值体系中的一元,文化与文化之间没有“中心”与“边缘”之分,或者说他们之间互“边缘”与“中心”,人权普遍性的建立不能在西方某些甚至某个国家所定立的文化标准后亦步亦趋,而是要承认每一种特殊文化中的人权资源都应成为建立人权普遍性价值观念的构成性要素,建立真正的正义、公平的文化秩序和人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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