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对话与和解均需要一个普遍性的平台,或者说达成基本的共识,而不能坚守各自的特殊性或相对主义立场。人权普遍性的建立也是如此。
二、人权的普遍性与西方中心主义
西方国家坚持人权是普遍的,并对人权普遍性的建立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推动了人权文化的进步和发展。人权普遍性的建立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形成更为普遍的人权标准的可能性在于,第一:全球化趋势是普遍标准可能的外部条件;第二价值观不断的交流而逐步走向趋同是普遍标准可能的内部因素,第三,坚持“和而不同”的宽容理念是普遍标准可能存在的形式[6]。人类之所以能够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交流与共享,其原因大致如下:首先人类本身有相互交流与共享的需要。这种需要既包括外在物质方面,也有内在精神的内容的内容,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人性的内在需要。用海德格尔德话来说不仅需要“此在”还需要“共在”。人类主张人权是一种存在方式,人类要求人权并依赖人权以期生活的更进步更文明更美好,不仅在其特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传统和历史情景内如此,而且在这些限度外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当代人类面临着许多共同的人权发展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共同课题,比如生态环境问题,安乐死、临终关怀、“克隆”技术所引发的生命伦理学问题,地区争端和民族冲突等诸多问题。共同的问题需要各民族各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协商共同寻找解决的办法。在全球视野下,任何一个不想孤立于世界潮流之外的国家都不可能再有纯粹的人权独立发展之可能了。
但是,人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除了文化之外它还过多的渲染了政治动机、意识形态的色彩。不可否认的是,《世界人权宣言》一类的国际文献、宣言、公约和报告由于存在以下原因其普遍有效性常常被削弱:1.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以许多世界性的国际性的组织以及通过这些组织所形成的文献、公约、宣言和报告,都带有大国宰制的特权主义特征,常常是政治强权、经济操纵、文化霸权的争夺场所,所以不具有或不能获得真实有效的人权普遍性;2.以上关于人权的国际文献、公约、宣言和报告很大程度上并不代表全人类的声音。最初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更多的是《美国人权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影子,而第三世界要求民族主权、发展权和文化权利的要求却是七十年代以后才补充进去。因此西方国家口口声声所高喊的人权的普遍性带有欧美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而对其他文化精神与文明价值没有予以宽容尊重和充分考虑,结果是遭到发展中国家以人权具有特殊性的抗衡。
要建立为众多国家真正能接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不是站在某个群体立场表达集体性权利的诉求,而是应自觉的站在对话者的立场或者更为广泛的社会立场来考虑这一问题,至少以下条件应在考虑之中:首先它必须能够在保障“文化差异”的前提下消除由此带来的冲突因素;其次它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原则对待不同的文化,从而消除双重标准;第三这一原则应该有助于消除当代世界的霸权关系,在国际组织和国际关系中实施“承认的政治”(查尔斯泰勒语)[7]。在多元文化的语境下,每一种文化都可能对于建立人权的普遍性提供其资源,贡献其智慧。那么,作为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强大生命力的中国儒家文化是否可以为我们解读人权的普遍性提供新的视角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