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多元文化中的普遍人权
庞从容
【摘要】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理论中极富争议性的论题。西方国家主张的人权普遍性实质上是欧美中心主义价值立场的产物。本文试以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致中和”为多元文化条件下普遍人权的基本理解和期待,弘扬“和而不同”的精神,突出宽容理念,倡导人权对话与人权互镜,以期寻求一个诠释普遍人权的新视角。
【关键词】多元文化 中和 人权的普遍性
【全文】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人权的时代。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的那样“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政治实体都不得不对人权问题表明态度,任何一个有现代意识的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无视自己的人权状况,任何一个系统全面的科学理论都不免对人权问题予以直接的或间接的、直白的或迂回的回答。但是人权也是一个不断引起纷争的话语,是一个自诞生之日起就“广受尊崇也倍受责难,甚至还蒙受着许多不白之冤”的话语。在各种纷争对峙中,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之争是最具代表性的,因为它“几乎囊括人权论争的核心问题。这一论争的意义还在于它典型地反映了不同文化间的冲突问题”[2]。正如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芒,关于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不同观点正是各种不同文化的折射。本文试以中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致中和”为多元文化条件下的普遍人权的基本理解和期待,通过“和而不同”的途径,倡导人权对话与人权互镜,以期寻求一个诠释普遍人权的新角度。
一、多元文化是人权问题的基本语境
我们生活在一个文化多元的世界,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人权是人类文化发展的结果,而人类文化具有多元性的特征,文明与文化的传统差异对人权的影响被认为是“最深刻、最广泛和最严重的”[3]。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4]。要解读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我们同样要回到文化中去寻求。
文化是一个内涵深刻和外延广泛的概念,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在内,以及其他所有的、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所要求的能力和习惯的复杂的综合体。”[5]由于文化渊源于相对固定的地域和相对稳定的人群,其形成与发展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历史过程,该过程必然受政治经济制度、民族信仰、地理特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与渗透。每一种文化传统因自身的历史久而弥坚,每一种文化必然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独特性和个性,从而形成文化的多姿多彩的与差异多元的状况。文化差异通常有两种形式:文化在事实上、自然方面客观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必须得到尊重,因为它意味着每一种文化的基本权利、个性和多样性;第二、文化被赋予“人为的”价值学上的差别,即把文化分为高低优劣先进落后之别。人类应当努力减少和消除这种差异,它隐含者文化歧视和文化傲慢,因而蕴涵着文化冲突和对抗的危险。要消除这种差异的根本途径是文化对话和文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