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谈法院如何走出执行困境

  通过设置执行听证制度,可以使执行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设定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举证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提高效率。尽量减少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还能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一视同仁,予以同等保护。
  四、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和举证责任制度
  案件能否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如何证明?由谁来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执行工作的关键问题。目前,执行工作中都是由执行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往往是执行员一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易造成执行员徇私枉法;另一方面也易造成执行员吃力不讨好,一但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当事人会将责任全部推给法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却未将此规定与案件执行后果承担结合起来,从而使之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显得过于苍白。
  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首先由被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先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不得稳瞒。被执行人如果不按照法院的命令报告财产情况及提供有关文件或不如实报告和提供有关文件,可以作为妨害执行的行为,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对虽然查不到具体财产但明显有履行能力的,也可以适用拘留措施。比如:曾经有相当数额的收入,不能合理说明该收入已不存在的;近期有超过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日后找到当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其他令人合理地相信被执行人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的情形。
  在被执行人未提供财产或提供的财产不足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不能收集的理由。法院调查取证的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进行质证。若申请执行人不能举证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后仍不能取得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由执行法官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
  五、建立新的执行机构体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这种划分方法没有认识到存在审执不分的问题,这种状况导致专业化分工弱化,不利于裁判和执行的效率。此外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表明,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使执行员发挥整体合力,因此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实施机构之间需要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连动、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