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五)可以杜绝在诉讼程序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债权人更希望由其当地法院管辖,而法院在利益驱动下,也千方百计地争管辖。其中原因,除了可以作出有利于本地当事人的判决外,最重要的是从而取得了案件的执行权。最高法院先后几次对合同纠纷特别是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以及列第三人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目的就是解决管辖权争议的问题。案件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争议也成为无必要。
  三、分解执行权,建立执行听证制度
  执行权可分解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行政权,而执行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被执行人主体的追加和变更以及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的审查裁决权,涉及改变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它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是一种准司法权。这两种权力不能由执行员一人行使,应将执行裁决权分解出来,由执行法官行使。分权制约可以防止不当执行和违法执行。
  执行程序所具有的行政性特点,要求执行要快速高效,不可能象诉讼程序通过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上诉。但陈述和申辩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予保障。执行法官也只有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对执行法官作出裁决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因而可以按照行政权运作的特点设置执行听证制度,由执行法官主持听证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执行员均可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提出相应的证据,然后由执行法官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可以作出维持,变更和撤销的裁决。执行中应尊重债权人处分权,债权人可以和解、放弃权利;也要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如符合法定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暂缓、中止、终结执行。通过设置执行听证制度,可以使执行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设定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举证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动性,提高效率。尽量减少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还能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一视同仁,予以同等保护。
  四、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和举证责任制度
  案件能否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如何证明?由谁来证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执行工作的关键问题。目前,执行工作中都是由执行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往往是执行员一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易造成执行员徇私枉法;另一方面也易造成执行员吃力不讨好,一旦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当事人会将责任全部推给法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却未将此规定与案件执行后果承担结合起来,从而使之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践中显得过于苍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