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机构的设置欠妥。由于忽略了执行权中所蕴涵的行政属性,将执行机构一概设置成“执行庭”,与法院其他审判业务庭一样管理,难以建立行政模式所应具有的快速、有力的执行机制。执行权的行使也不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这使得各个庭都搞执行,且都各自为政,造成执行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极为松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上述缺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发展,影响了执行的公正与效率。为从根本上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我们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执行程序存在的本源问题出发,通过改革寻求出路。
对策
一、转变执行观念
长期以来,执行工作被认为是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实现,实现债权是执行工作的唯一目的,否则就是法院给当事人打了“法律白条”。这种观点得到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在法院内部也长期以此作为考核执行工作的标准。这就造成法院在执行中忽视程序、滥用职权、漠视甚至侵害债务人和案外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使案件最快最有效地得以执行,最常用的手段就是以拘代执。在人身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即使没有履行能力,其亲属也会想方设法凑钱赎人。由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越来越多的被执行人采取躲避的办法,带领全家远走他乡或者与法院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上述这种错误的认识根源于对法院角色的不当认识,将作为公力救济机关的法院视为了执行义务人。法院的中立性决定了不仅在审判过程中要居中裁判,在执行过程中同样要居中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不是讨债公司,在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时,也要平等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职责是消除社会矛盾,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通过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的亲属会想尽一切办法借钱还债,虽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了,但社会矛盾不但没有消除,反而产生了新的更大的社会矛盾,只不过是将债权人应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其他人身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当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时,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应该得到保护。
事实上,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应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法院只是提供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因此,执行程序的改革首先应转变执行观念。这要求执行工作应与审判工作一样,必须做到程序公正,执行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当执行人员穷尽了一切合法执行手段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法院也应终结执行程序。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充分实现是经营风险所致,经营风险不可能通过法院而得到根本改变,这一后果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法律白条”一词的产生,是对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误解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