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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赵晓敏


【关键词】执行 问题 对策
【全文】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其他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执行工作正陷入一种困境。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取得了成功,而执行工作却重复着原来审判方式中审判员包揽一切,暗箱操作等老毛病,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执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大量递增,各级法院尽管全力加强执行工作,仍难以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除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等原因外,执行程序本身的缺陷是最主要的因素。现行的执行程序存在以下缺陷:
  一、执行管辖权不统一。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以是否由法院作出的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一审法院执行,造成跨辖区的执行案件大量存在,引起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方,异地执行极易引发暴力抗法的冲突事件,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动用公安机关来对抗外地法院的执行。而委托执行己乎是形同虚设,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就委托执行的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但收效甚微。
  二、执行工作不公开。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基本上不见面,执行工作由审判程序的公开操作变成“暗箱”操作,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也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既使执行再公正,也仍然会被怀疑,况且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确有徇私允诺的机会,容易偏向一方当事人,使一些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甚至出现双方当事人都对法院有意见的现象。
  三、执行权缺乏制约。执行员包揽一切,一案到底,办案中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于一身,既当“裁判员”,又当“ 运动员”。这样,一方面对执行员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除少数法定情形外,一旦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作出定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诉,且没有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因此,对可能造成的不当执行或违法执行,无法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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