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信息咨询中心诉北京晨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一审代理词(一审全部胜诉)
永浩律师
【关键词】北京晨报 名誉权 代理词
【全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北京晨报社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的报道中根本没有提及原告“北京某某信息咨询中心”的名称。因此,读者不会也不可能会将该报道的内容与原告联系起来,更不会造成对原告的正当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即使被告的新闻报道不完全属实,也不会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二、被告刊登的新闻报道内容属实,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多处不属实”,不属于“严重失实”。因此,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根据。
首先,原告所主张的被告第一项失实之处不能成立。被告在报道第四段中明确提到“在营业执照上,工商局注册的公司名称叫做××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咨询、劳务服务等。”因此,报道并未将报道对象的经营范围仅仅局限为信息咨询,并未人为限制报道对象的经营范围。原告仅以新闻报道中的副标题为由主张被告人为限制了原告的经营范围实属以偏概全。
被告新闻报道的副标题中使用的“帮忙”一词,不是一个具有明确含义的法律术语,不是指的经营范围,而是一个日常生活用语,其本身的含义极不确定。一个本身含义极不确定的日常生活用语,怎么能成为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和请求的依据呢?更何况,被告在帮忙二字上加注了引号呢?
其次,原告诉称,“在报道中说:问我可不可以监视老公?而且说我自信的回答可以。在事实中根本就没有问过我有关监视老公的问题。更谈不上我的回答。而且是自信的回答。”原告的这一诉称并非事实,而是原告对被告的新闻报道的故意曲解和强牵附会。报道的实际内容是,“记者随意设定了一些需要帮忙的内容,询问丁先生:“如果我要你把竞争对手的某个优秀员工挖过来,或者请你监视一下老公最近在忙些什么,你都能帮忙吗?”丁先生自信地告诉记者:他们有一些资源,也有一些渠道。“我们能做的会尽力做,不能做也可以找专业人士来做。”而且全程保密。”可见,报道中只是说,“丁先生自信地告诉记者:他们有一些资源,也有一些渠道。“我们能做的会尽力做,不能做也可以找专业人士来做。”而且全程保密。”,根本没有说,丁先生自信地回答,可以监视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