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上述两个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但在不同的法院由于对同一法律关系的理解不同,所作出的判决也就截然不同。持“同一法律关系”说者认为,担保只是犯罪嫌疑人为实施诈骗而设定的一个环节,没有担保人的担保,犯罪嫌疑人就难以实施诈骗,所以说担保人的担保行为与犯罪嫌疑的诈骗行为是同一法律关系。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说者认为,担保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所形成的则是犯罪嫌疑人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干涉。尽管后者的理解过于牵强,但据此说作出判决后,又使人难以申辩。因此,笔者认为,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作为发现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嫌经济犯罪后,经济纠纷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标准,比较好把握一些。
但是,对如何理解“同一法律事实”也会产生不同见解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所认定的结果与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所认定的结果有时并不一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在取得方式上的不同而导致证明的法律事实往往不同。那么如何避免因“同一法律事实”理解上的分歧而对经济纠纷“是否继续审理”判断上的失误呢?
我们知道,确定先刑后民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可能会对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产生影响,避免民事判决的不稳定性以及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那么,我们在确定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来作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经济纠纷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标准之后,还要考虑到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会不会受到因“同一法律事实”所派生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直接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影响到经济纠纷中的法律事实的认定,影响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合同效力等)及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等等,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应该采取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处理刑事和民事的关系。
对照上述司法解释和案例,笔者认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如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确定经济纠纷是否继续审理,首先应分析经济纠纷与所涉嫌的经济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然后再看能否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中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如果不能排除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与处理的影响,经济纠纷案件则应中止审理,或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除此之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则不必受先刑后民原则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