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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

  本案虽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人,但侵权发生的地点是明显的,就在201室。常理上分析,因二楼近期未住人,投放生活垃圾几乎不可能,真正的堵塞物作俑者不是二楼住户。但二楼又因近期无人居住,在发生粪便、污水外溢后没能及时疏通,这又是不争的事实。从这个角度讲,对一楼造成财产损害的侵权人又是明确的,于是原告就首选起诉二楼业主,法院最终也判决二楼业主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还有一个可能承担责任者被忽视,那就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当今,各种城市生活设施都有相应的市政管理公司,各个小区都有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他们收取相应费用,进行一定的经营管理,理应承担一定责任。
  住宅主下水管道堵塞,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疏通的责任。谁家都要吃菜、洗碗、大便,这些正常的生活垃圾应该能够从主下水道排出,如果解决不了这类生活垃圾的下水道堵塞,以后对某些住户的财产损害还会发生,这不仅仅是共用的住户所能解决的。1999年1月1日,建设部与财政部共同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该办法第三条亦明确: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因此,如果小区的主下水管道的管理有问题,亦可以追究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纠纷个案都有其特殊性,需要法官运用法学理论进行细致的分析,正确判断责任的性质、认定责任人,正确适用法律。本案中的相邻关系虽常见,但法理并不简单。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应当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之原则,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本案三楼以上住户与一楼住户互谅互让,也折射出一片亲善和睦的邻居情意,原告放弃索赔权利,亦被法院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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