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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公用下水道堵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下水管道堵塞无疑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主要因素,但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责任人无法查明,考虑到该主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六楼的五被告共用,五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钱二作为二楼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对其房屋尽到管理职责,但其在家中下水管道堵塞后没有及时发现和疏通,造成粪便、污水渗漏,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关于损失数额,经鉴定的房屋装饰损失5205元及原告住宿费1600元,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责任认定,被告钱二承担其中的70%,即4763.50元,被告周三、吴四、郑五、王六共同承担其中的30%,即2041.50元,因原告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的住户承担民事责任,应视为放弃权利,予以准许。2004年5月19日,芜湖市新芜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钱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一房屋装饰损失、住宿费4763.50元。
  四、分析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谓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本案二楼至六楼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参照各国有关共同侵权之通论,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是粪便、菜叶、污水等生活垃圾,仅仅从堵塞的物质上,是看不出这些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在经过法庭审理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推定由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也无可厚非。 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当然,假如能查得出来堵塞的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当由投放垃圾的住户承担责任。参照建设部1997年4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之规定: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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