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刑法典的沿革与《中华刑法论》
姚建龙
【关键词】中华刑法论 王觐
【全文】
近代刑法典的沿革与《中华刑法论》
——校勘前言
一
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以厚重的
刑法文化为重要特征,而其近代化转型也始于近代刑法典的创制。深喑中国传统法制及法文化的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
刑法为切要。”遂于光绪二十九年奏请将大清律例先行修订,以为将来新律之过渡,至光绪三十四年完成,是为大清现行刑律。 又“聘日本冈田氏,参酌各国刑法 ,折衷历朝旧制,而成新刑律”,即大清新刑律,并于宣统二年(一九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颁布,议定宣统五年实行,“于是我国刑制,始告革新。” 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它继受日本
刑法 ,引入了近代刑法典的体例、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奠定了中国近代刑法典的基本模型及其未来走势。
民国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日,临时政府明令宣示大清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的外,其余的均暂行援用。四月三十日,又公布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及文字,并撤销暂行章程五条,改名称为暂行新刑律。同时,司法部通告各省施行。暂行新刑律基本上沿用大清新刑律,所增删者少。
民国三年,法律编查会将暂行新刑律加以修改,并于民国四年二月完成修正
刑法草案。民国七年,修订法律馆又将修正
刑法草案加以修订,是为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民国十六年四月,司法部依据第二次
刑法修正案,略加增删,编成新的刑法典,提经中央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民国十七年四月十日公布,七月一日施行,这就是一九二八年中华民国刑法。这部刑法典延续总则、分则体例,“认刑罚个别主义,而犹不脱事实主义之旧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