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韩世远
【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全文】
我国民法通则未就无权处分行为设立规定,这是法律漏洞。
合同法第
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意义重大。然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时下流行的学理解释认为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所以该问题仍有澄清的必要。
无权处分,即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其类型可以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等。在无权处分场合,当然应该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这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根基。但是,在保护财产关系静态安全的同时,也出现了如何对待财产关系的动态安全,即交易安全的问题。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不再单纯地奉行“所有权高于一切”的法则,而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来追求。因而,在解释
合同法第
51条时,应同时注意保护所有权与保护交易安全这两方面的要求。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
法律行为可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前者是指发生债权债务的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如赠与、租赁、保证等。后者是指使某特定权利直接发生得失变更的行为,它又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在我国学者通说上,虽然没有接受德国法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的理论,但却接受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概念,这样,对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理解,就必然要有某些独特性。
“处分”是民法上的基本概念,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处分”的语义有广狭之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比如拆屋重建。法律上的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保证等)外,还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的转移或抛弃、抵押权的设定、债权让与及债务免除。广义的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言,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狭义的处分,专指处分行为而言。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中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