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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害人的权利如何救济?[1]

间接受害人的权利如何救济?[1]


李仕勇


【摘要】间接受害人的这一用语直接出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立法上不甚明确,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理由是其所享有的扶养利益的丧失。本文试对间接受害人的范围、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对间接受害人的赔偿等作初步解析。
【关键词】间接受害人  范围  责任构成   赔偿
【全文】
  间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而致那些正在接受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丧失接受扶养利益的人[2]。间接受害人是直接受害人的对称。间接受害人受害和直接受害人受害是由同一个原因行为所引起的。
  一、间接受害人的范围
  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规定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类:(1)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2)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七条;(3)受害人死亡或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予以赔偿;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八条。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律保护的间接受害人范围是以与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者伤前有扶养关系为标准的而确定的。
  第一、 间接受害人不限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前或者伤前扶养的卑亲属。
  间接受害人应包括所有与直接受害人死亡前或者伤前有扶养关系的卑亲属和尊亲属。这里的扶养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包括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赡养、扶养、抚养三种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是:(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有赡养的义务。其中(3)、(4)属第二顺序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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