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该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89 页以下。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报告中并未反映出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作激光扫斑美容后,致面部形成麻斑,是被告方美容手术技术不过关造成的,现已经过半年之久,脸部麻斑尚未恢复,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激光扫斑费100元,赔偿今后治疗费1080.57元, 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经济补偿费2000元,全计3180.57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另外在“肖青、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中,(该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 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以下。)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冲扩胶卷并预付费用18元,被告应按约完成原告委托的事项。被告因过失将胶卷遗失,应赔偿原告同类胶卷或相应的价款,退还冲扩预收费用。因原告胶卷所拍摄的内容系结婚纪念活动,胶卷的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强按摄影行业协会规定,只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有悖于《
民法通则》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认识到遗失胶卷的行为,不仅给消费者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给消费者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愿意给予经济补偿。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 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18元。
四、本文的见解
通过前文比较法的考察已可以看出,对于因违约所生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法国法持肯定的态度;德国法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判例通过扩张财产上损害的概念,也达到了保护非财产上利益的目的;瑞士及日本也持肯定态度;台湾学说上多赞同对违约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英美法上也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我国大陆学说通说上否定对违约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但是五彩纷呈的司法实践已展现了法官特定案件中在此问题上的肯定意见。如此,我们实应勇敢地突破原有成解,在学说上承认对违约场合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并进而在理论上对其谋求正当化和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