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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适用刑法第269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罪,并非必须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罪为前提。根据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刑法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150条抢劫罪处罚。故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且情节严重。因此,如果盗窃因未遂、数额较小而未单独构成犯罪,但后续的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尽管抢劫罪的条款由刑法修订前的第139条改为现行刑法263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第5条规定: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原司法解释。因此,该批复仍可参照执行。那种认为只有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才能转化成抢劫罪的观点以及未抢得财物致人轻伤可认定为伤害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3、丁某实施的暴力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尽管目前对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但根据司法实践,暴力行为造成致人轻伤及其它严重后果的,当属使用暴力情节严重;持刀或结伙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当属胁迫行为情节严重。此外,入户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未成,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即使暴力或者胁迫未达上述严重程度,仅致被害人轻微伤,因入户施暴的危害性较户外更甚,故亦属情节严重(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入户施暴仅属构成转化型犯罪的情节,而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即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就违反了刑法上禁止重复评价的定罪原则)。抢劫罪是恶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只要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客体,那么即使尚未实际侵犯公民的财产客体,也应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丁某的行为系入户施暴,且已致被害人轻伤的结果,显属实施的暴力情节严重,应予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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