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一是,
刑法第
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抢劫罪应包括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二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并非必须构成盗窃、抢夺、诈骗罪。三是,致人轻伤当属使用暴力情节严重,应构成转化型抢劫。
三、法理研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丁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理由是:
1、
刑法第
17条第2款所称的抢劫既包括
刑法第
263条典型的抢劫,也包括
刑法第
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目前对
刑法第
17条第2款中所称的抢劫尚无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笔者认为,
刑法第
17条第2款中所称的抢劫应包含转化型抢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
刑法第
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
刑法第
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
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理解为只要行为符合“八类犯罪”特征的,均构成犯罪。根据上述立法解释的精神,
刑法第
17条第2款中所称的“抢劫”并非特指
刑法第
263条的抢劫罪,而应包括所有具有抢劫行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