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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死刑核准权的配置

刍议死刑核准权的配置


On collocating the power of approving death


刘加良


【摘要】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死刑核准权的配置是一个关乎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本文着眼新中国死刑核准权配置的变化历程,通过对我国死刑核准权配置现状的合理性和其在实践和理论层面双重弊端的分析,以一条明线持相对合理的态度评价了一步到位式和渐进式两种方案,以一条暗线持实践理性的态度批判了法学研究中经常可见的片面否定或片面肯定和带有盲目乐观倾向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死刑核准权 制度 条件 研究方法
【全文】
  我国当前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两类组成,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其中,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保护人权,我国的实体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如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在刑法48条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事诉讼法则专章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死刑复核程序。而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死刑核准权的配置是一个关乎如何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因为程序公正的一个主要评价维度就是程序的设计与具体运行是否公开、透明、合理且有效。在我国,合理的配置死刑核准权有利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有利于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机会,体现对刑事被告人作为人的最起码的尊重,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进而构建一个更为有力的司法权力。笔者拟于本文中对这一问题予以论评,以与共讨。
  一、新中国死刑核准权配置的变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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