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抑或其他
郑志华
【关键词】法理学 核心范畴
【全文】
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抑或其他
……《论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一文的几点质疑
法理学被称为是对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之根本问题的哲学思考(1)。但是,我国传统法理学的僵化,亦步亦趋的先是模仿和照搬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后是引进西方法理学,缺乏对于中国自身法制实践的理论化思考,的确“暴露出了不可弥补的缺陷”。童之伟先生提出要:“拓展适合当代中国基本情况的新的法学基础理论,实现法理学的更新”。其勇气无疑值得称道,并且也在其所撰的《再论法理学的更新》(2)以及后续文章《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3)作了有益的探讨。但是细读童文,觉得无论从研究的范式、分析的方法还是在概念的厘定方面均有不少值得商榷和推敲的地方,故写出来请教于童先生以及读者诸君。
童文认为:“法律上最重要的现象是权利和权力,最基本的矛盾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4)。为了支持文章的这一论断,童文阐述了两点理由。这两点理由在我看来是值得推敲的。理由(1)认为:“由公民等社会个体组成的公民社会和由公共机关组成的国家是社会法律生活的两个最基本事实。而公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权利,国家的法律表现是权力,只有权利和权力与社会法律生活这两大最基本事实相对应、相等同。”(5)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生活大致可区分为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两大领域,与法律调整相关者,私人生活主要涉及人们在民商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共生活方面与法律相关者,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则是享有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履行对公众及公共机关的相关义务,对于公共机关则表现为共履行时拥有的权利以及所负的相关职责。虽然在公法领域,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有时会显现得相当突出,强大的公权力时常会侵入到私人领地和私人权利,人们也对此常怀怵惕之心。但不能得出权利与权力这对范畴就是法律上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范畴这样的结论,而漠视或舍却私法上的关系不顾,而且这一提法也忽视了公法领域还有义务、职责等重要范畴。这与法理学为全部法律生活的解释供理论支撑和分析工具的使命显然不符。
童文中所指陈的第二条理由(6),所犯的错漏是一个学者最不应当犯的。首先,童先生把
宪法而且仅仅是在
宪法条文中出现的“权力、权利以及义务”字眼出现次数的统计结果,作为标示整个法律生活中范畴的重要性、普遍性的依据,
宪法固然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宪法关系也固然也是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毕竟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私法部门,童先生若是统计一下《
民法通则》或《合同法》上述三个范畴,看看是否出现从
宪法中得出的结果相同。其次在童先生的统计分类中,居然将“权利和权力”这对范畴归作一类,却将“义务”单 一类。但是,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单列的“权利,权力“、及义务可以视作并列的范畴,若是将“权利、权力”两个概念合在一起也要和“权利。义务”这对范畴比较才有意义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