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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价值构造》

  第三部分是刑法价值的目标论,这是第六、七、八章。如果说刑法机能是刑法自身所拥有的价值,那么,刑法价值目标,诸如公正、谦抑、人道,就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本书以较大的篇幅对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作了理论考察。本书第六章论述了刑法的公正性,作者认为,公正性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们重视。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意味着刑法中的一切问题都应当让位于公正性。刑法应当具有公正性。本书作者从正当性、公平性与平等性三个视点阐述了刑法公正性的价值蕴含。刑法的正当性涉及对刑法存在根据合理性的考察,本书从报应与预防两个方面探讨了刑法的正当性根据。刑法的公平性解决的是刑罚分配的正义性问题,作者对此作了研究。刑法的平等性是指在刑法适用上的平等,作者从实体平等与程序平等两个方面作了分析。本书第七章论述了刑法的谦抑性。作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限制机能,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刑法应有的价值蕴含。本书作者从紧缩性、补充性与经济性三个视点阐述了刑法的谦抑性的价值内容。本书第八章论述了刑法的人道性。作者指出:刑法的人道性立足于人性,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应当与人的本性相符合,尽可能地宽缓。在现代法治社会,人道性乃是刑法不可或缺的价值意蕴。作者从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三个视点阐述了刑法的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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