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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价值构造》

  第一部分是刑法价值的背景论,这就是本书的第一章与第二章,分别揭示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价值构造与刑事实证学派的价值构造。这两个学派分别体现了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两种价值构造,这也正是两大刑法学派的对立所在。发韧于启蒙运动的刑事古典学派,是一个追求个人价值的刑法学流派,它在刑法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书论述了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前期古典学派的个人自由主义刑法价值思想与以康德、黑格尔、宾丁、毕克迈耶、贝林格等人为代表的后期古典学派的国家自由主义刑法价值思想。刑事实证学派是在否定刑事古典学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刑法学流派,它追求社会价值,从而在刑法思想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本书论述了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和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的刑法价值思想。正是这两大刑法学派的价值冲突中,引申出刑法价值问题的主题。
  第二部分是刑法价值的本体论,这是第三、四、五章,主要是从刑法机能出发,通过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等社会哲学问题的探讨,提出刑法机能的二元论,这就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双重构造,从而确立刑法价值观。在本书第三章,作者论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因此,对人权保障的刑法机能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本书第四章,作者论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认为任何一个社会的刑法,都必然担负着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任务。社会保护不仅是刑法机能,也是刑法存在的重要价值根据之一。在本书第五章,作者论述了刑法价值的双重构造,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的关系。作者认为,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对立,来自于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在任何一个社会,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都应当相互协调,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刑法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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