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员“非不为也,是不能也。”相应就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使其不断汲取新知识。要制定培训计划,树立良好的学风,坚持以岗位培训为主,努力强化法官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有些人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这时就要考虑提高人的自觉性,采取物质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培养其有强烈的事业心。在此,笔者着重谈一下“高薪养廉”问题。“高薪养廉” 旨在“养廉”,而与“反贪”无关,“高薪养廉”政策目在于“保护清官”。从历史范围来看,“高薪养廉”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减少官员法定薪俸少而产生的“低薪淘汰清官”现象;以中国为例,自古官员的法定薪俸通常比较低,而官员既要维持家庭生活又必须以个人薪俸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如雇用师爷、衙役等),单靠法定薪俸远远不够;在这样的薪酬体制下,贪污腐败的官员可以用非法收入贴补私生活与公务上的财政缺口,而奉公守法的“清官”却常常陷入入不敷出、私务公务两误的困境;其结果是造成“当清官”的成本过大,更多人选择做贪官而更少人选择做清官。于是,人们发明了“高薪养廉”政策,期望通过增加官员的法定薪俸以降低公务人员选择当“清官”的成本与代价,以防止“清官”队伍的缩水。[4] 就身边来看,像安徽芜湖这样的中等城市,一个法官一年的工资、奖金加起来也就二万元左右。工作了十年的法官,现每月工资还不足千元,奖金也少得可怜。这些钱既要养家糊口,还要帮衬着亲戚朋友。每当农村老家的亲戚朋友来玩时,想到外面吃顿饭都有心而无力,更有心而无力去资助亲友回乡的路费及馈赠。都是父老乡亲啊,有的还曾资助过自己读书。做人是要讲良心与回报的,做法官更要讲良心与公平。虽说法官的待遇在提高,工资逐年在增加,但是依靠法院的工资奖金办点事情是多么地艰难。有人说:在目前,法官如果想挣钱,可能只有两种办法:一是违法;二就是离开。于是,有不少法官离开了法院去做律师。[5] 如果一个公正的法官养不了一家三口人,或者说达不到养活两口人的中等标准,他能安心工作吗?工作都不安心,效率又从何谈起。
最后,改善社会环境,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排除各方干扰,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国家设立法院、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来定争止纷,当然是希望其工作卓有成效。然我国法官不能独立,法院不能独立,法院人事权、财权等受制于地方政府,客观上使法院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这样一来,干扰亦来,效率也就可想而知。损害司法效率因素较多,首先是法官不独立。司法管理体制中根深蒂固的行政化模式将法官纳入到了一种等级服从的格局之中,对于自己所听审的案件,法官很少有排他性的决策权;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等都可以对法官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这种无视法官独立地位的制度削弱了法官的荣誉和尊严--“既然迅速而公正地判决案件跟我个人的荣辱没多大关系,我何苦来?”更由于环节太多而使得司法的效率大大降低,仿佛关卡林立的道路难以畅通无阻。通过损害独立进而降低效率的因素还可以在法院之外看到。从一个宏观的角度说,我们的司法决策还难以做到
宪法所要求的“依法独立审判”,其他非司法或非法律因素常常影响甚至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6] 如果硬让法官依法办事,公正与高效率办案,有时也确实有些难为我们的法官。法官如果“奉法治原则为生命”、“除法律外没有别的上司”则有时会失去晋升的机会、失去审判权甚至于失去工作。现代司法理念者要求将“法律”置于最崇高无上的地位,但仅仅要求法官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还远远不够。哪些人需要现代司法理念?法治原则的实现并不能仅靠专设的立法、执法、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法律活动实现,而是要靠全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努力。因此,所有法律官员,所有律师,所有政府官员,所有民众或公众或人民代表,都应当不同程度地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特别是党政领导更要具备现代司法理念。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同属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但由于个别党政领导缺乏现代司法理念,错误地将司法公正、独立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为法治原则实现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而现代司法理念将帮助这些党政领导走出这一误区。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权力与他们手中权力之间的关系。为确保审判独立,行政官员应为审判工作提供人力、财力资源;在行政诉讼中,政府应当尊重司法裁判;在人大监督中,人大代表应尽一切可能防止对审判独立的影响,不代行审判权,不干涉审判权。 [7] 社会人人有了现代司法理念,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之风就会减少;党政领导有了现代司法理念,自然不会去干预主审法官办案,效率自然会有所提高。总而言之,社会风气不正,腐败现象丛生,这是一种不良的司法环境,不利于提高效率。当然,不正之风的干扰与依法对法院与法官的监督是两码事,要提高司法效率,也离不开按照
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对全体司法人员有效的内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