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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宏观法律环境分析

  (二)产业准入
  无论何种类型的并购,只要涉及外资参与,均须遵守我国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的产业准入规范主要是通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以调整。重点是鼓励外商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环保产业及出口创汇型产业等方向的投资,至于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仍属有限。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随后,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11日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废止了旧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前次发布的《目录》相比,新的《目录》鼓励投资条款增加,而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大为减少,其精神和内容同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进程紧密相关。第一,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第二,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衔接,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权比例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同时将有关承诺的内容列为《目录》的附件。第三,根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权比例和行业限制。第四,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服务,新的《目录》体现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颁布后,商务部或其他主管机关与商务部联合,又出台了一系列的与外资在各行业准入制度的规定(详见附录三)。其中部分规定是《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实施,而有些规定则突破了上述两个文件对外资准入的限制,进一步拓宽了外资准入的范围(详见附录三对各规定内容的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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