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当前外资并购相关法规,并结合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历史变迁进行观察,对外资并购的对象进行特殊限制的主要在于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两类。
1、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限制——一个纵向的观察
1995年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社收购“北旅汽车”股份后,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办发[1995]48号文:“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95禁令”。自此后长达六年,外资不得涉足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当然也不得成为外资并购的对象。
2002年11月1日,财政部、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转让通知》,对向外商转让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做了原则性规定,允许外资以支付自由兑换货币和参与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国有股法人股,并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产业政策、国有股权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95禁令”被解除,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成为可能。因此,就目前来看,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已经不再是外资并购的禁区,在此方面,无对象准入的限制。
2、外资并购国有金融企业的限制
我国的金融企业按监管机关的不同,基本可以分为由银监会监管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由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等。
从现行规定看,2002年6月1日,证监会颁布的《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已经允许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对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颁布的《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但也限定了严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