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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外资并购的宏观法律环境分析

  3、外资并购金融类企业的特殊法律规范
  鉴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我国在管理上一直对其与其他企业加以区分。在外资并购问题上也是如此,如上述《并购暂行规定》、《改组暂行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都不适用于金融类企业。从目前来看,已经出台的有关外资并购金融企业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
  早在2001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2002年6月1日,证监会颁布了两个规则,即《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允许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
  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里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显然不包括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的证券公司和属于保监会监管范围的保险公司。
  4、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范
  《并购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1997年5月28日,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基本法律依据。除此之外,2001年11月22日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另一个重要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也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基本规范。
  (三)针对外资并购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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