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转让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规定相应原则、条件和程序,标志着“95禁令” 的终结,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
(2)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
200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同日,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建构了相对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这些规范都是对内对外统一适用的。
2、外资并购未上市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特殊法律规范
2002年11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下文简称
《改组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是外资并购未上市的非金融类企业基本的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31日,新成立的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