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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并购的政府规制

植草益著,朱绍文,胡欣欣等译:《公共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46页。
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71页;于雷:《市场规制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规制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A.E.Kahn,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New York:Wiley, 2vol, 1970;E.E.Bailey, W.J. Baumol, Deregulation and 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1(2), P.111-138;S. Breyer, Regualtion and Its Reform,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植草益著,朱绍文,胡欣欣等译:《公共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等。
刘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3页。
刘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另参见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00级硕士赵仕先生毕业论文:《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规制论》;北京大学法学院99级徐海栋先生的硕士论文:《论外资并购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分析我国提供的救济途径为主线》。
刘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183页。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产业安全是全局意义上的总体行业安全,它意味着我国民族资本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内重要行业掌握着控制权,对于有潜在比较优势的国内幼稚行业掌握着主导权,外国资本没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参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97级王非先生的硕士论文:《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产业安全》。
黄紫红:“外资并购及其法律规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40页。
有关数据参见吴越涛,张海涛:《外资能否吞并中国》,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141页;张纪康:《直接投资与市场结构效应》,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John C. Narver, Conglomerate Mergers and Market Competi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9, P.32.
长谷川启之,梁小民,刘朝:《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205页。
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第112页。
杨永华等:《利用外资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龚仰军,应勤俭:《产业结构与产业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
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第112页。
胡峰:“美国对跨国并购的监管制度及启示”,载《经济纵横》2003年第5期,第30-36页。
胡峰:“美国对跨国并购的监管制度及启示”,载《经济纵横》2003年第5期,第30-36页。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6-203页。
高静:《阿根廷经济危机前后的外国直接投资》,载《拉丁美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9-22页。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9-196页。
Markusen, Ann, Global Defense Mergers,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Vol. 90, Issue 176.
冯灿仪:“论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载《国际经贸探索》1996年第5期,第45页。
陈淮:《日本产业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
William N. Eskridge,Jr Philip P. Frickey Elizabeth Garrett, Cases and 1Vttterials on Legislation Statutes and the Creation of Public Policy, Third Edition,West Group, 2001, P. 66.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3页。
反垄断法中一般使用企业合并的概念,这一概念与企业并购的概念有所区别,详见前文对“并购”概念的界定一节的论述。
今村和成:《独占垄断法》(新版),第98-99页。转引自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从制度到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页。
A.D.Neale, Antitrust Laws of the U.S.A.: A Study of Competition Enforced by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93.
BROWN SHOE CO. v. U. S. 370 U. S. 294 (1962). Mr. Chief Justice WARREN delivered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On http://www.ripon.edu/faculty/bowenj/antitrust/brwnshoe.htm (17/03/04).
Europemballage and Continental Can v. Commission,Case 6/72ECR215:CMLR199.
指1957年《罗马条约》第86条(现第82条),该条款是《罗马条约》中“著名的禁止具有支配地位企业滥用市场地位行为”的条款,也是欧盟竞争法的核心条款之一。
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页。
参见U.伯格先生在2002年“竞争政策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载王晓晔,]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
Paul A Pautler, Evidence o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titrust Bulletin, New York: Spring 2003, Vol. 48, P.119.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从制度到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从制度到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经济力量集中的方式有多种,大致可以归纳为一般集中和市场集中两大类,因而,在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可归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阻却制度的制度也大致分为两类,它们是企业控股规制和企业合并规制。
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从制度到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时,一般将企业合并从经济形式的角度分为横向合并(指处于相同市场层次上的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合并)、纵向合并(不同市场层次上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和混合合并(互不关联的市场上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三种类型。一般认为,横向合并的目的在于消除竞争,增加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即便没有导致垄断的出现,但形成垄断的趋势也是明显的。同横向合并相比,纵向合并造成的限制竞争程度显然没有其严重,但这种可能一样存在。而混合合并造成的控制或垄断现象之可能性是最小的。各国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规制的重点在于横向合并,对于非横向合并,除产生如同横向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外,一般不加干预。如美国从1984年以来,一直对垂直合并和横向合并采取基本不干预的态度,在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的“横向合并指南”中,明确宣告其不涉及非横向合并。基于此,下文论述的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规制制度,如无特别说明,仅就所谓的横向合并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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