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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公司的设立与运营

  (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融资租赁公司包括担保余额在内的风险资金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B.外商投资的其他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同。
  3.2.2外商投资的其他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其它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其它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等通用设备的出租业务;
  (二)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附:与设立飞机租赁公司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税税目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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