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下列文件:
(一)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或认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合营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
证明以及申请前三年的财务报告;
(三)拟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批准。获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在获得外
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3.1.2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2)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技术;
(3)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4)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5)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1.3融资租赁公司从事《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审批程序
《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本办法第
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