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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公司的设立与运营

  根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第四条的规定,自2001年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而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受外经贸部2001年8月4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直接调整。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和从事除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简称其他租赁公司)。”因此按照业务范围的不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又分为两类:
  (1)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和
  (2)外商投资的其他租赁公司。
  3.1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3.1.1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A.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a.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合营者的条件要求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资能力,中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亿美元,并具有5年以上的融资租赁从业经验。
  b.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
  (二)中国合营者的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三)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四)拥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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