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5月16日发布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三条等条款对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保障客户资金的独立性做了详细的规定。
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对处于证券公司掌管之下的客户资金的独立性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3)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备案的自营证券账户、经纪证券账户的净交收额及资金存取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每个交易日清算备付金账户中每家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经纪资金的余额,并保留有关记录。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5.《
贷款通则》对处于银行掌管之下的委托贷款独立性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