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具体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主要法律文件,其中第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等条款对处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或托管之下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办法对基金资产独立性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3)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3.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对于基金资产独立性的法律保障
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基金的独立运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扰,以获取最大收益。
为体现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草案中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为防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资产,草案中规定,如果有这种行为,除了责令返还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