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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产变现方式综述

  由于公开竞拍不同于以前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私下协议转让的方式,它具有更加透明和相对公平等特征,通过公开市场交易的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价格的定价更加合理。所以,为避免国有资产买卖或交易的"暗箱操作"及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寻租"行为等问题,今后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应更多地采取公开竞拍等市场化、公开化的交易方式。
  六、股转债
  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社保基金会把社保基金接受的划拨国有股权转为债权,对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权,既可以安排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其主要环节包括:1、上市公司回购不流通的国家股,使其退出上市公司总股本;2、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中长期专项企业债券,一次性偿还国家股转债收入;3、债券到期时,上市公司通过专项增发和配股,一次性偿债。
  股转债模式事实上包含发债回购和2-3年后再发股还债两个环节。与直接增发回购相比,这种模式更周密、更规范。直接增发回购的问题是:1、一边高价增发新股,一边低价回购国家股,二者贴得太近且价格差异一目了然,有歧视国家股之嫌;2、众多企业同时增发回购,对市场压力大,而通过股转债让回购和增发之间有2-3年的缓冲期,既回避了直接增发回购的上述问题,又培育了债券市场。“以股转债”面临两个问题:
  1、 放弃国有股是否会损及社保基金利益?把国有股份转换成企业的债务,将股权转换为债权,这对于国有股股东来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实际上是从股东到债权人的转换。转换的直接后果就是国有股东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社保基金拥有股权,特别是拥有对企业的控股权,就能主宰着企业的命运,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价值、获取自身利益的效果。然而,如果转换成了债权,哪怕是每年收取一定的利息,那么也便不再拥有过去的种种好处,因此,将划拨的国有股转换为债权是否会损害社保基金的利益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2、 国有股以什么样的价格转债。在此方式下同样面临资产定价的问题。以什么样的加个转债才能既能最大限度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又能合理照顾到上市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利益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二、划拨股权“重组-增值—变现”方式
  “重组-增值-变现”方式是区别于直接变现方式而提出的一种更有利于实现社保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划拨股权变现方式。在直接变现过程中,划拨国有股,在多数情况下,只能以资产净值上下浮动20%左右的价格进行变现。但是划拨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股基本都是优质的国有股权资产,以绩优蓝筹股为主,并且多数股权都分布在增值潜力非常大的垄断行业和其他诸如港口、航空、石油等产业,是非常好的重组题材。如果社保基金会对划拨国有股权加以整合,对部分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控股运营,可以挖掘出划拨国有股的实际价值,给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带来大块增值;同时,将股权资产整合重组后再进行变现,在变现价格上必将大大高于资产净值,重组增值变现比直接变卖划拨来的国有股更能实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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