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于转让价格在每股净资产之上,10倍市盈率以下,对老股东来说以低于目前市场价格的成本获得新的股份,而公司总股本及每股收益未变。老股东能够以每股更低的价格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他们乐意接受。
(2) 配售后非国有股比重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运营效率,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作用。
(3) 国有股配售只是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并未扩大公司总股本,也未稀释股票的“含金量”,与增发新股和配股相比,其对股市的冲击相对较小。
(4) 通过配售,国家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同时,由于配售价格高于净资产值,国有资产得到增值。
四、缩股流通
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家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售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或公司,可以将股份全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企业股份化时有些公司按67.8%的比例进行了缩股,有些并未缩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价格一般都在14倍市盈率以上,而国有股以1元/股的成本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这对于普通股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应考虑将现有的国有股按照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使国有股的每股价格与发行价一样。缩股之后,国有股的数量减少了,但每股含金量提高了。缩股之后的国有股、法人股均可上市流通,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可以向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上网发售,亦可发行成立一个类似于香港盈富基金形式的国家战略投资基金,将国有股并股后,按当初的发行价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这样做可以解决国有股及法人股流通的问题,不会对二级市场产生冲击,今后市场按其自身规律运行,不再因市场分隔而产生过度投机,市场效率将大大提高。
五、股权拍卖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用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社保基金变现国有股的途径之一。在这方面证券市场已有成功案例,如上海强生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拍卖了2.76万股转配股,其买主就是上海强生的控股股东-强生集团。对于社保基金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格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净资产的起价,社保基金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重新调整中,相关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办法尚未出台,例如国资委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办法,加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滞后于市场的发展,"政出多门"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公开竞拍还无法按市场化的方式展开。例如,仅允许通过司法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公开竞拍方式,以前也有这方面成功的案例,却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公开竞拍,如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业内专家认为,要改变目前这种市场现象,还需要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并制订出相关可行和可操作的政策或法规,来切实地促进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协议转让的阳光交易方式——公开竞拍的发展,而*ST桦林案例的出现,将这一问题被重新提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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