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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产变现方式综述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由此可见,公司法在公司自己股份取得规定中并无“公司应异议股东之请求而取得自己股份”之例外情形。只是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规定:“反对分立、合并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的实施,大股东将可以用上市公司股权抵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正在拟定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办法》可能将明确允许上市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股权回购。
  2、股票回购方式的利弊分析
  股票回购,对公司各利益主体都有益处:股票回购有效地降低国有股比重,使股权结构趋于完善,充分发挥非国有股东的监督与约束作用;从国有股东来看,以高于净资产值的价格出售,既盘活了其一部分存量资产,获取到宝贵的资金,又使国有资产得到增值。对投资者来说,它可提高每股收益,使市盈率降低,拓展股价上升空间。对二级市场,它不构成扩容压力,也不争夺市场资金。
  但是,股票回购是一把双刃剑,其问题主要集中在:
  (1) 回购资金。以现金支付方式回购国有股份,将降低上市公司的债务偿付和投资能力,也关系到原有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能力,由于消耗了大量现金,会对公司的发展后劲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回购价格。显然以市价作为非流通的国有股回购价,社会公众股东无法接受;以当时改制时净资产每股折价(通常是按每股面值l元折算)作为回购价,国有股东不会接受。以发行新股前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加上发行新股至今的所有者权益增长幅度作为回购价格依据较为合理。
  三、股权配售
  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社保基金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划拨股权资产增值。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国有股配售预选名单来看,拟减持国有股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机械、医药、化工、建材等适合国有经济退出的行业。
  国有股配售是指国有股的股权代表部门或国有股持有单位将其部分国有股以特定价格向特定投资人转让,转让对象应是原有的个人股东及部分机构投资人,老股东有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四中全会后首先推出国有股配售方式试点,说明它具有特别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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